| | | | 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管理制度:
一、凡经批准成立的婚姻介绍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在有关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婚姻介绍服务。
二、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。
四、服务热情周到、耐心细致,为当事人负责,替当事人保密,不隐瞒事实,实事求是,严禁欺诈行为。
五、婚姻介绍机构必须按照民政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婚姻介绍收费标准收费。
六、婚姻介绍服务资格由民政部门实行年检制度。
七、新闻媒体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刊登、播放征婚广告。
八、如发现婚姻介绍机构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骗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取缔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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